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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起名“资本家”为何遭拒

  主持: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韩冰,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魏镇胜,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王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岳运生,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一:“资本家”一词作为企业名称是否妥当?

  主持人:陆先生到上海来创业,想以“资本家”这三个字为公司冠名,而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三个字会使公众造成误解,因此就驳回了他的申请。从目前来看,“资本家”究竟是经济名词还是政治概念,我们应如何理解呢?作为公司名称是否会误导公众?

  韩冰:现在有一个新概念叫“知本家”,是指以知做本的企业,那么“资本家”我理解是以资来做本的这样的企业。作为一个企业的投资者,他给这个企业起什么名称,应该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利于这个企业的发展。关于“资本家”的字面理解问题,应该更多考虑非政治因素。本案中,我认为暴露出来的一个问题,工商机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企业无论是名称核准还是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摆脱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化。

  岳运生:我的意见不太一致。目前工商局审核企业名称的职能是法定的,并非登记备案就可以。我觉得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对“资本家”这三个字的理解。由于理解上有偏差,才会导致不同的结果。陆先生认为现在社会进步了,不应再按照以前那种对“资本家”狭义的理解,而工商局可能考虑的层面更多一些。对“资本家”一词,不同教育背景、不同生活经历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很多人还是认为“资本家”贬义的成分多一些,而不是一个中性词,工商局可能考虑的正是全国大部分老百姓的理解。

  王漉:“资本家”这个词,从经济学角度和意识形态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理解这个词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环境,也不能脱离中国固有的感情色彩。“资本家”从社会层面上讲是特别群体的代称,这个群体本身并没有感情色彩,从我个人理解应该是属于一个中性词。但是在不同的时代,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在我国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资本家是和人民对立的一个阶级,同时自然而然地赋予“资本家”一种阶级性。现在是改革开放了,到了市场经济阶段,能不能忽略中国人民固有的感情色彩单纯地去就事论事,剥离开社会影响的程度,直接考虑“资本家”本身内在的经济因素而不谈感情因素呢?我觉得不太现实。工商局在这种背景下,考虑社会的影响性,考虑大众接受的程度,对“资本家”拒绝使用这种行为,我觉得从某种程度上是能够理解的。

  魏镇胜:衡量一个词语是否有损于国家的公众利益,必须要纳入到公众的范围去考虑。我觉得根据历史的发展,在很多人的思想和概念当中会觉得资本家带有剥削和压迫的意义,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消除。我认为用“资本家”这样的词语作为企业的商号,是直接违反了我们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名称当中属于禁止的范畴。企业名称或者商号、字号,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区别于其他企业,“资本家”作为企业名称不会涉及到误导公众的问题,而是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问题。

  余凌云:“资本家”这个词在西方实际上是一个中性词,但在我国因为特定的历史环境,这个词带有很深的时代色彩,甚至成了社会性质和社会形态的一种象征。我们在企业名称注册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它的文化背景。如果要是把“资本家竞争力”作为一个公司的名称,我个人的看法,它至少对部分公众会产生一定的误导。特别是经过那个特定发展年代的人,会觉得社会形态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感觉不应该用这种词作为公司的名称。

  杨振山:企业冠名它不是一个资产的产物,它本身包含了文化背景,它里面有很多价值取向。我觉得起这个名称本身有点哗众取宠,想赶一个时髦,想搞一个突破,但这不是简单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所不同,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我觉得“资本家”是在社会具有特殊地位的一批人,跟大众是有区别的,“资本家”应该是属于一个阶级概念。“资本家”作为企业名称不符合现在社会对于这个词的态度。

  议题二:给法人起名与给自然人起名有何不同?我国法律对注册公司名称的用字有何禁止性规定?

  主持人: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自然人的姓名权及法人的名称权作出了规定。在法人确定名称与自然人确定姓名时,有什么不同?此外,我国对法人名称的相关用词作出了哪些规定?

  魏镇胜:我觉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有关部门核准的方式,并且对企业起名法规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名称其实最关键的就是使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有显著的标志,那么这个标志靠的就是商号。企业名称一般情况下是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行政区划,第二部分就是商号或者字号,还有你经营的行业,最后是组织形式。我觉得,本案不能通过审批不仅仅是“资本家”这一名称,“竞争力顾问”在这里面属于行业或经营特点,这个经营特点表述不准确,这也是它这个企业名称得不到通过和审批的原因。

  王漉:我觉得两者的不同之处第一是,企业冠名实行的核准审批制度,有一个公权在里面。自然人起名不是这样,是登记备案制。第二,企业名称具有强烈的地域性,人名不用体现地域性。第三,企业名称和企业是相对割离的,而自然人的名称是人格权利的一种,是不能独立存在的。

  我个人认为,企业名称中标志性的几个字,可以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标志的禁止性规定,因为很多的商标都是由企业名称进而演化成受保护的商标,会引申到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工商局审查时,也可以按照这个模式,对这种标志的使用进行一定范围的限制。

  韩冰:法律对企业起名有什么禁止性规定,这个问题应当准确化一些。现在商标法中所做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实际上不能够完全把它用于公司名称注册的这个范畴之内。因为至少在公司名称注册的这个问题上,《公司法》没有专门的规定,现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因此部门规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应当是从严掌握。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不违反立法本意的,应当是采取一种宽泛的态度。所以法律对注册公司名称的用字的规定,应当是从立法本身能不能够加以解决,而不仅仅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否则,就很容易造成各个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对这种标准的掌握缺乏一个严格规范的统一。

  杨振山:企业对外的影响力比较大,本身影响广泛,所以起名要慎重,公司名称一定是文明的名称,是大众能够接受的名称,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众利益的这样的名称。从限制上来讲,商业名称这个限制有明文上的规定,而自然人起名没有明文上的禁止性规定。

  议题三:对企业名称有分歧而不予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部门与申请人是否只能通过行政官司解决?是否能引入听证机制?

  余凌云:行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解决。另外,引入听证机制,我觉得非常好。对公民的权利做出不利的处分,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而且要说明,这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引入听证制度,通过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纠正不正确的因素;如果没有理由说服当事人,这时应当给当事人阐述理由的机会,这个机制我们叫做听取辩解,也就是听证的方式。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岳运生: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解决途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关于能否引入听证制度,也得考虑到行政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我感觉本案如果也搞听证的话,不太现实。因为听证必然要浪费行政资源,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如果对行政资源浪费的话,行政机关的效率会下降,从根本上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他们很多行政方面的事情是无法及时解决的。

  王漉:《行政许可法》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已经正式引入了听证机制。这种听证机制作为程序法和内容进入了正常的行政领域,同时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侵害他人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或者影响重大,才启动听证程序,同时听证程序的启动方不在申请人,而是在行政机关。就本案而言,即使到明年也不可能进入行政听证程序,因为牵涉到行政资源的浪费。我觉得可以从广义上来理解听证,申辩和解释的权利应该更多地赋予行政相对人,否则这种纠纷不是单纯靠复议或者诉讼能够解决的。

  议题四:对企业名称用字该如何保护?如何规范?

  主持人:有很多词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感情色彩。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词感情色彩是发生了一些变化,另外还不断涌现出来一些新的词汇。在企业选择一个它的名称用字的时候,如何来予以规范,各位专家有哪些建议?

  王漉:我觉得有些事物按照正常的道德观念,或者一般人的判定标准,都是相对固定的。我个人认为凡是具有一定感情色彩的用词,不管时代发展到什么程度,它的历史性都是不能够回避的。从进步的角度来讲,我提倡,但是从民族感情来说,有些东西是不可能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的。我个人理解企业名称应该算是知识产权保护,应从立法的角度加强保护,加强规范。

  魏镇胜:任何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本案中“资本家”这一个概念,目前确实不能够来作为企业的商号或者字号,但这个词本身是中性词,在中国特定的环境和中国特定的这种地域产生了特定的感情。

  岳运生:我觉得企业的名称中起名这个环节,现在没有必要提到行政法规层次上来,但是到企业获得了批准以后,企业名称保护不能仅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去保护它,最起码有法律来保护。

  杨振山:你可以在企业名称上反映更多的文化色彩,更多地发扬这个名字,只要在法律的规范之内,你就可以用。但是这个与时俱进我考虑应该是政治上的经济问题。任何语言词汇都必须具有时代性。另外我们现在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比较差,目前已经在着手商事登记起草过程,我们希望能够早点出台,便于操作。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杨振山:现在我们整个社会行为已经是多种多样了,就是整个社会发展,它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类别已经是得到了提高。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健全,因此我们在法律建设当中,要考虑一个问题,是有权利就有救济,还是有救济才有权利。在我们国家法律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要加强救济。救济制度不仅是保障权利的机制,而且它是发现权利的机制。

  余凌云:我想谈谈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核心在于:第一个它能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二个它是由一个案外的第三人来听取这个意见,第三个能够增加法律职业者的意识。听证制度只要达到这三个效果,就不再讲究程序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听证制度,如果这样去认识,可能更容易被接受。

  王漉:第一,谁是这个“资本家”起名事件中最大的受益人?或许是陆先生成立这家公司可能成为受益人。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法制社会的必然现象。第二,我觉得凡是意识形态用词,要有所限制。比如提到的“资本家”一词有消极影响。换句话,我用“工人阶级”行不行?类似这种意识形态专业用词,不应仅仅按消极和积极来区分。

  魏镇胜: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也加入了国际公约。其中提到,注册的或你申请的企业的名称、商号或字号不能够侵犯在先权利。我个人认为给企业起名的时候,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好是能够把企业名称放在不仅仅是同行业类中去检索,应该是放在所有的行业中检索,并且拿到全国来检索。否则以后的纠纷会越来越多,我们会越来越被动。

  岳运生:我觉得企业的发展,应该靠一些内在的因素,比如应该有优质的产品,价格有竞争力,服务也要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直接导致企业以后的发展,包括企业的声誉等各方面的提高。名称起得特别一点,只能让大家容易记,但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更快、更好的发展。起好名只是公司运行的第一步,如果要想公司运营好,还是应该从其他方面来下工夫。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新闻背景:

  据报道,陆先生在为自己创办的公司取名时,以“资本家”三字为公司冠名,由于他的申请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从而引发了一起有关“资本家”三字可否做企业名称的“民告官”案件。

  9月5日,审理此案的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资本家”一词因其约定俗成的为一般公众所接受的特定词义,在目前的条件下如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被告上海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驳回原告的注册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陆先生是国内一所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今年刚毕业的他决定在上海自主创业,在这个国际大都会创出自己的品牌。在做了大量的前期筹备后,他为自己即将运作的公司取名为“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今年4月初,陆先生备齐了申请注册的材料,来到上海浦东新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没想到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先生随即又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可工商局当天就以一纸“字号、行业表述不当”的“通知”驳回了申请。

  不甘心的陆先生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工商局撤销原来的决定,可是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决定。上海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的含义,用其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且“竞争力顾问”属于行业表述不当。于是,无奈的陆先生想到了打官司。

  6月16日,陆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核准原告的登记申请。8月1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资本家”一词的含义,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陆先生和他的代理人称“资本家”一词的学理解释是广义的企业家。而今,“资本家”一词已经是企业家的国际通称,有了全新的、科学的内涵。原告用“资本家”作为企业字号并没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针对原告的说法,被告上海市工商局根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家是工人阶级的对立面,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相悖。因此,“资本家”一词具有消极的政治影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规定,企业名称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故该词不符合国家规定对行业表述的要求。

  特别观点:

  “资本家”这个词,从经济学角度和意识形态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理解这个词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环境,也不能脱离中国固有的感情色彩。“资本家”从社会层面上讲是特别群体的代称,这个群体本身并没有感情色彩,从我个人理解应该是属于一个中性词。但是在不同的时代,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

  我个人认为,企业名称中标志性的几个字,可以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标志的禁止性规定,因为很多的商标都是由企业名称进而演化成受保护的商标,会引申到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工商局审查时,也可以按照这个模式,对这种标志的使用进行一定范围的限制。

  引入听证机制,我觉得非常好。对公民的权利做出不利的处分,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而且要说明,这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引入听证制度,通过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纠正不正确的因素;如果没有理由说服当事人,这时应当给当事人阐述理由的机会,这个机制我们叫做听取辩解,也就是听证的方式。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我觉得企业的发展,应该靠一些内在的因素,比如应该有优质的产品,价格有竞争力,服务也要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直接导致企业以后的发展,包括企业的声誉等各方面的提高。名称起得特别一点,只能让大家容易记,但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更快、更好的发展。

  相关链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一、清理企业名称工作要抓住重点,主要应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等。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7.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做字号的。

公司名是否匹配经营者生辰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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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主体:
例如《北京太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为:太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