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品牌命名的原则
可记忆性原则 创立药品品牌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使消费者对品牌有一个较高的认知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药品品牌名称应该从本质上便于记忆,这样可以促进消费者对药品品牌的回忆。
有意义性原则 药品品牌名称本身应具有丰富的含义,而这种含义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传递药品的某些信息,如它的优点、功能、作用以及使用它的好处等等。
可转换性原则 药品品牌名称是否能延伸、扩展到其他品种上,是否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市场上通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药品品牌名称的文化内涵和语言特点。
可适应性原则 药品品牌在命名时要考虑名称在品牌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有适应性,主要是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发展。
可保护性原则 药品品牌的名称不但要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护,而且在市场竞争中也能得到保护,不易被其他厂家模仿。